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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例
被引:26
|
作者
:
王晓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王晓丽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来源
:
法学论坛
|
2005年
/ 05期
关键词
: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损害赔偿法;
环境损害救济基金;
风险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4 [保险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环境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西方国家实行的几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各有其特点,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立足于现实国情,建立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救济基金为组成要素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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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1 / 54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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