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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出售他人账号中虚拟装备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被引:1
作者
:
计莉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计莉卉
游涛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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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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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游涛
机构
: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8年
/ 23期
关键词
:
被告人;
检察院;
违法所得;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游戏币;
计算机信息系统;
虚拟财产;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8.23.010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6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只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才升格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当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等无法确定时,法官可综合考虑司法解释规定的几个方面,以判断案件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尚存争议,且根据罪刑法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并非法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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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5+48 +4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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