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被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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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7.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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