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被引:50
作者
桑本谦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救助; 见危不救; 见义勇为; 法律干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82.1 [民政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对利他主义救助进行法律干预,应着眼于提高救助收益或降低救助成本。可以设想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设定关于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义务,对见危不救实施惩罚;为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包括减免救助人因疏忽大意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加重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时的举证负担,以及惩罚被救助人的诬陷或讹诈行为;赋予救助人赔偿请求权,或由政府给予奖励。分析表明,赋予救助人以求偿权不如由政府奖励救助行为;对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优于为救助行为设定法律义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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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3 / 140+207 +207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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