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

被引:8
作者
刘士国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主体地位; 尊严关系; 人格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规定主体人格,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一编或章调整人格尊严关系。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民法发展趋势。人格尊严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产生其他人格权的本源性权利。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患者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信用权等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人格权法独立的基础。人格两分是人格权立法的科学依据。制定人格权法,有利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立法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一致;正确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以及特别法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生命伦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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