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贯论的可能性与限度——作为追求法官论证合理性的适当态度和方法

被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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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琳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论证; 叙述性融贯; 规范性融贯;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8.03.005
中图分类号
D90-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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