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抑或逻辑:对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的反思

被引:10
作者
李杨 [1 ,2 ]
机构
[1]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认识论; 社会关系; 拉伦茨; 双重构造;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11.02.021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客体"与"对象"在词义上存在混用,法学中的"客体"与"对象"应参照哲学认识论作同义理解。刑法的客体理论基础存在逻辑上的失恰性,刑法客体与对象之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的论据并不充分。民法中的权利客体结构实为一种双重构造体系,"平面"罗列式扭曲的权利客体难堪重任。从知识产权权能构造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一种双重构造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支配、使用客体(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处分客体——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实际上演变成形式逻辑与历史(经验)逻辑之争的命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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