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定范围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被引:8
作者
李有星
杨俊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证券定义; 功能标准; 投资合同; 证券私募; 小额豁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51 [];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030103 ;
摘要
我国证券法没有证券定义并缺乏功能标准,法定列举了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认定的证券为其调整范围。证券法定范围的不足造成具有实质性功能的证券活动无法科学判定,企业难以借用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外的权益证券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及非法证券活动的范围过于宽泛。借鉴引入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合同、证券私募和小额融资豁免制度,扩展我国的证券范围,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与法院证券认定裁量权,可解决我国证券定义不足造成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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