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

被引:23
作者
常鹏翱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
关键词
物的损坏;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1.00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物”具有情感寄托功能和人身象征功能的基础上 ,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仅仅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显然不当 ,为了保持民法制度功能的协调 ,为了实现民法最大化保护人之利益的功能 ,民法应当在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建立关联。不过 ,出于法律确定性的需要 ,此处的“物”应当是所有权的客体 ,而且其具备的上述两个功能应当得到生活世界公众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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