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意见》下的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探讨

被引:19
作者
吴振利
机构
[1] 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关键词
普通本科院校; 二级学院; 治学主体; “放管服”改革;
D O I
10.13316/j.cnki.jhem.20170628.005
中图分类号
G647 [学校管理];
学科分类号
040106 ;
摘要
以《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指引,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治理同样需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使其从被治理走向适度自主治理,从名义上的"独立"主体走向实质上的"治学"主体。治学权及与之高度相关的权力,属于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的界内事;不该负责和不擅长的,属于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的界外事;与治学权高利害相关、比较重要和不宜由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单独持有的,则属于应合理分权的交界事。普通本科院校对二级学院应该做到真放真管真服务,普通本科院校二级学院则应该规范作为、积极作为和理性作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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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1 / 37+46 +46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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