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5
作者
李林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 私生活; 非法提供; 认定标准;
D O I
10.13484/j.cnki.ndxbzsb.2011.05.023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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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M].(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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