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私法意义——从东京地方裁判所2014年(ワ)第33320号判决谈起

被引:18
作者
赵磊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数字货币; 所有权客体; 虚拟商品; 私法意义;
D O 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0.3615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2.28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涉及到民法、破产法乃至金融交易法等诸多法理问题。比特币作为一种基于密码学原理存在于计算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支付系统,不属于物理意义上的有体物,并非传统民法上的物。数字货币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要能够满足所有者对其控制与支配,所有权权能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全部内容,所有权权属与变动能够以明确的方式予以公示即可。日本与中国私法体系同宗同源,对数字货币的认识大致相同,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超前于日本。不过,日本近年来的立法持较为积极主动的态度,中国则全面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与ICO。数字货币的私法意义应该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未来之立法中,根据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将其纳入到现行法律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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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5 / 122+152 +152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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