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情况及特殊目的机构对比——以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视角

被引:10
作者
刘瑛
刘思海
机构
[1]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
关键词
特殊目的机构; 真实销售; 破产隔离; 知识产权证券化;
D O I
10.16366/j.cnki.1000-2359.2021.01.08
中图分类号
F832.51 []; F837.12 []; F204 [科学技术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020201 ;
摘要
自2019年中国出现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证券市场受到极大的关注。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均采用相应的措施来保障特殊目的机构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功能。但事实上,由于立法的缺失,这些措施并不足以保证该功能的实现。以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例子,对比中美两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以及特殊目的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遇到的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可以得出,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在借鉴美国相关判例的基础上,依靠证监会、银监会等资产证券化主管部门,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机构的部门规章,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独立成章。
引用
收藏
页码:55 / 66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结构并非如此脆弱 [J].
黄梦立 .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 2018, (04) :58-63+155
[2]   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结构的脆弱性 [J].
沈朝晖 .
清华法学, 2017, 11 (06) :61-74
[3]  
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特殊目的载体设立等问题的法律探讨[A]. 孙国斌.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3年论文集[C]. 2013
[4]  
创新与发展[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
[5]  
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2 http://www.ixzzcgl.com/web/views/khfw/cpgg/index.html?keyword=zx0031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