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行为之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研究

被引:11
作者
刘晓莉 [1 ]
逄晓枫 [2 ]
机构
[1]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长春市绿化监察大队
关键词
生产; 销售假药行为; 行政处罚; 刑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3 ;
摘要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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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 [J].
刘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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