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被引:14
作者
柳经纬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关键词
债法总则; 合同之债; 债法体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引用
收藏
页码:86 / 91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 [J].
覃有土 ;
麻昌华 .
法学, 2003, (05) :101-104
[2]  
荷兰民法典[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卫国, 2006
[3]  
德国债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 2004
[4]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王利明主编,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