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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
被引:10
作者
:
耿宝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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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耿宝建
姚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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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姚宝华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2年
/ 15期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
盐务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
批发业务;
法律制裁;
行政许可法;
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指导性案例;
盐业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
盐业公司;
盐准运证;
案例指导;
上位法;
进出口;
分公司;
福建;
有限公司;
苏州;
江苏;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15.007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3 ;
摘要
:
<正>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5号)。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推选过程及其意义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例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行他字第82号《关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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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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