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被引:24
作者
郑贤君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非国家行为体; 社会权; 国家保护义务;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09.01.019
中图分类号
D80 [外交、国际关系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6 ; 030208 ; 1407 ;
摘要
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引用
收藏
页码:135 / 142
页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