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利益"不能认定为合法利益

被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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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牟立涛 [1 ]
机构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不正当利益; 财物; 行贿罪; 贿赂罪; 行贿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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