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

被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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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认知; 意识; 情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肯定"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的主张,是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实现为前提的。但如果将智能理解为不仅是编程算法还包括心智意识,则这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设计具有人类心智的人工智能,在根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在认知方面,人工智能仅在单项领域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而在跨界领域却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瓶颈。其次,在意识方面,人工智能既不可能内生自发地生成意识,也不可能外在强行地输入意识,因而不可能具有自由意志。最后,在情感方面,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人类的情感动机,无法体验犯罪之乐和刑罚之苦,因而不是适格的受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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