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偏颇清偿撤销的例外

被引:19
作者
许德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偏颇清偿; 偏袒清偿; 破产撤销; 事后担保; 惯常交易例外; 信用授予;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1句,破产管理人享有"强大"的偏颇清偿撤销权。为了让此项权利有所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2条第2句做了例外性的规定。对此,正确的理解应是:若破产债务人从事了即时的等值交易,因其并未造成破产财产价值的减少,即便该交易处于破产临界期内,也不应被撤销。在判断是否存在等值性时,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考虑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排除仅导致债务人一般负债(消极财产)减少的交易。在判断是否构成信用交易时,应以即时交易为原型,谨慎对待长期合同与信用担保。另外,在理解行为状态要件时,从主观要件客观化的角度观察,将更契合偏颇清偿撤销例外制度的立法本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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