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数据安全保护为背景

被引:28
作者
马宇飞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权利; 信息权利; 财产权;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7.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肯定了数据为财产权益,但学界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则争议较大,相应的民事规则暂时处于缺位状态。在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立法中,并未区分"信息"与"数据"概念,从而产生了两套规范体系。若赋予企业对数据的支配性权利则其不可避免地与用户信息权利及信息所内涵的基础权利产生冲突。数据安全保护规则体系的构建需要厘清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关系。用户信息权利属于用户的基础权利在信息层面的请求权集合,企业对由用户信息转化而来的数据的权利则来自于用户对其在数据应用层面的授权,而非信息所代表的基础权利的转让。因此,企业在行使其数据权利时应当对用户信息内涵的基础权利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兼顾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保障。
引用
收藏
页码:160 / 172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25 条
[1]   论数据用益权 [J].
申卫星 .
中国社会科学, 2020, (11) :110-131+207
[4]   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的构建 [J].
管洪博 .
社会科学战线, 2019, (12) :208-215
[5]   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 [J].
高富平 .
交大法学, 2019, (04) :5-19
[6]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J].
龙卫球 .
政法论坛, 2017, 35 (04) :63-77
[8]  
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N]. 人民法院报. 2018 (005)
[9]  
GB/Z 2882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S]. 201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黄薇,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