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被引:98
作者
许章润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公民集体行动; 非事件化; 去事件化; 公民联合; 政治正义;
D O I
10.13613/j.cnki.qhdz.001634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随着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经由"非事件化"和"去事件化",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和正当性。
引用
收藏
页码:113 / 119 +160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的法社会学求证 [J].
刘炳君 .
政法论丛, 2005, (04) :20-25
[2]  
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M]. 群众出版社 , 陈晋胜著, 2004
[3]  
宪政与民主[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萧公权著, 2006
[5]   论人的联合与双向承认法权 [J].
许章润 .
政法论坛, 2007, (06) :3-25
[6]   “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 [J].
应星 .
开放时代, 2007, (06) :106-120
[7]   利益主体多元化与中国未来走向 [J].
党国英 .
同舟共进, 2007, (09) :3-3
[8]  
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调查[J]. 于建嵘.  法律与生活. 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