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跨境数据流动的公共利益保护

被引:12
作者
张舵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公共利益; 关键设施; 数据本地化; 分级管理;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5.017
中图分类号
D997 [国际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纵观跨境数据流动的现有规则和体制,毫无例外都规定了一国政府可基于保护国内公共利益,针对具体行业或者具体数据类型制定专门的限制和禁止条款。但是,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过于抽象,给予了一国政府的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行业要求、科研进步和全球福利提高,在这些限制或者禁止数据流动的领域内需要对既有规则进行突破,以完成数据的跨境流动、共享与交换。为回应这一现实要求,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予以准确界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限制和禁止规则、例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妥善规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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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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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中的公共利益[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费恩塔克,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