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旨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适用,也是对长期以来有关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一个回应,同时也实现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制度衔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如何理解和操作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该制度的统一实施。因此,有必要围绕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认定标准、附带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后的处理以及实现全国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信息共享等诸多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厘清和明确,以便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