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被引:169
作者
杨立新
朱呈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3] 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动物; 法律人格; 法律物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随着德国民法典第 90a条的修正 ,“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另有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主张的提出 ,似乎动物取得人格权 ,成为权利主体的现实就在面前。但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主张 ,法律人格无法扩张至动物。奥地利、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的修正主旨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不过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必须加强 ,在民法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来对待 ,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有别于普通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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