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高法院就Genentech案先决裁决的启示

被引:1
作者
阮美莲
机构
[1] 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专利许可协议; 就整个有效期支付许可费; 许可专利的侵权或撤销; 终止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 []; DD912.29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本案源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关于用于开发抗癌药物的专利的争议。根据协议条款,除其他许可费之外,被许可人还需要对制成品支付提成许可费。虽然该欧盟专利在1999年已被撤销,但被许可人在许多年后才终止该专利许可协议。之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支付到期的许可费进行仲裁。仲裁员作出了支持许可人的裁决,并要求被许可人支付未付的许可费。此后,被许可人向法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提出了就过期或被撤销的专利支付许可费的合同要求是否符合欧盟法律关于限制性协议的规定的问题。法国上诉法院中止了他们的诉讼程序,并将该欧盟法律解释的问题提请至欧盟最高法院。欧盟最高级别的法院确认,如果被许可人有权在合理通知后终止专利许可协议,则欧盟法律关于限制性协议的相关规定不禁止许可人在专利许可协议中要求被许可人就整个协议有效期支付许可费,无论该被许可专利是否被侵权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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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75146&doclang=EN . 2016
[2]  
Case C-567/14 Genentech v Hoechst/Sanofi-Aventis ECLI:EU:C: 2016 526. .
[3]  
Case 320/87 Ottung ECLI:EU:C: 1989 195. .
[4]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 10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C89/ 3 .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