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大数据隐私保护中的职能重塑

被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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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泽群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保护; 政府职能;
D O I
10.16354/j.cnki.23-1013/d.2016.03.034
中图分类号
D035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大数据的规模大、种类多、处理快以及价值高的特性使得隐私保护变得愈发困难。传统的隐私保护方式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使其在解决大数据隐私保护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从整个大数据时代数据生态环境建设的角度来看,政府角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政府是大数据的持有者和提供者,还是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参与者,同时还肩负着监督数据使用的责任。这三种不同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政府执行相应的职能时在方式和方法上应有明确的区分。制定科学的信息公开规范、将隐私保护的设计理念贯穿大数据平台建设和维护的全过程以及实现对自主拥有大数据者适度的外部监督管理是政府在大数据隐私保护中职能重塑的重要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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