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服务中“避风港”性质的探讨

被引:10
作者
陈锦川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避风港; 缓存服务; 港口;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法; 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免责条件; 网络服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避风港"性质之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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