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平台责任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补充

被引:12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网络网购食品责任规则; 生产者; 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 立法漏洞; 补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正确处理了入网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关系,将食品生产者规定为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和价值,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出现的遗漏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的立法漏洞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因而在确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时,应当比照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客观连带责任和第148条规定的首负责任制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连带责任规则,都有相互借鉴意义,均可比照适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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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条
[1]   生产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中的地位 [J].
杨立新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 24 (03) :28-3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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