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被引:33
作者
李永军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破产; 管理人; 合同解除权; 预告登记; 所有权保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似乎任何情况下其都可以对于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具有解除权,甚至连管理人解除权的标准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不仅违背衡平的原则,而且也与我国现存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不协调,如预告登记、所有权保留等。因此,应该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对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引用
收藏
页码:69 / 77+159 +159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破产法.[M].王欣新;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美国破产法.[M].[美]大卫·G.爱泼斯坦(DavidG.Epstein)等著;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物权法.[M].(德)曼弗雷德·沃尔夫(Manfred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