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的重构

被引:8
作者
王迁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汇编权; 汇编作品; 复制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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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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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