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多元保护模式探究

被引:10
作者
方明 [1 ,2 ]
机构
[1]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多元保护; 宪法基础; 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 自我规制;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8.06.03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新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不仅仅关乎民事权益,还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在内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互之间缺少衔接,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应当是人格尊严和自由;《民法总则》第111条首次以民事权利的形式确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信息自决权;行业标准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自我规制模式。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主体与其他产业主体、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有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多种保护模式的研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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