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公务员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以学界通说和法院判决为评判对象

被引:7
作者
孙良国 [1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清华大学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合同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 立法目的; 公私法关系;
D O I
10.14167/j.zjss.2011.08.014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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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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