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异化与回归——以对违约金类型的考察为中心

被引:49
作者
韩强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固有意义的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损害赔偿总额预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违约金在历史上仅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工具而存在。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往往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以形成一种履行上的压力。此类违约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履行,而非解决损害赔偿,是固有意义的违约金。同时,此类违约金也并非当然具有惩罚违约行为之目的。而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在于,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尚须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负担损害赔偿债务。赔偿性违约金本不属于违约金之范畴,原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后世法律为简化损害赔偿程序、平衡当事人利益,将违约金推定为损害赔偿总额预定,遂产生赔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以规范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但亦不完全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其主要问题在于,违约金固有的担保功能丧失殆尽,而赔偿性违约金之简化损害赔偿的功能也没能充分发挥。应对合同法第114条在重新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明确违约金的功能定位,并改进其法律效力。
引用
收藏
页码:47 / 61
页数:15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1]   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 [J].
王洪亮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 32 (02) :115-125
[2]   论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 [J].
李东琦 .
当代法学, 2013, 27 (06) :80-85
[3]   深化商事理念 维护公平正义 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J].
奚晓明 .
法律适用, 2013, (11) :2-7
[4]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J].
王洪亮 .
法学, 2013, (05) :116-125
[6]   违约金散考 [J].
韩世远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04) :77-84
[7]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J].
韩世远 .
法学研究, 2003, (04) :15-30
[8]   罗马法合同赔偿制度 [J].
丁玫 .
政法论坛, 2001, (05) :22-29
[9]  
合同案件审判精要.[M].沈志先;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
[10]  
合同法.[M].李永军;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