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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被引:149
|
作者
:
徐国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政法学院
徐国栋
机构
:
[1]
中南政法学院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4年
/ 04期
关键词
:
市民法;
市民社会;
政治;
罗马法;
大陆法系;
民法调整对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 一、民法还是市民法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为与万民法相对立的体系,后经最高裁判官的作用,两者融合。大陆法系各国皆沿用了市民法的指称。法语用droit civil,德语用Burgerliches Recht,意大利语用diritto civile,荷兰语用Burgerlyk Regt,直译都是“市民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市民法,英语一般称私法,但为了翻译大陆法著作,也造了Civil Law一词,兼指罗马法和大陆法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那怕在现代西方国家,我们所说的民法,也是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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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与革命[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美)伯尔曼(Berman, 199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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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 上海译文出版社[法]勒内·达维德, 1984
[4]
民法原理[M]. 法律出版社 , 法学教材编辑部《民法原理》编写组, 1983
[5]
法哲学原理[M]. 商务印书馆 , (德)黑格尔,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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