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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中国的未列举基本权利
被引:20
|
作者
:
张卓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张卓明
机构
: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来源
:
法学研究
|
2014年
/ 36卷
/ 01期
关键词
:
基本权利;
宪法;
实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在西方宪法语境中,未列举基本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观念和方法。其重要性依托于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机制,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平台,一个个具体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被推断出来,进而深刻影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修宪程序的困难,以及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联邦最高法院在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障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社自由、婚姻隐私权、堕胎权、学术自由权、平等选举权、迁徙自由权等,无不是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宪法学界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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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 / 2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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