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适用范围附视频

被引:1
作者
何庆华
机构
[1]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人身伤亡; 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法; 赔偿金; 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责任限额; 受害人故意; 被保险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交强险;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6.027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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