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逻辑下数据财产权的限度与可能

被引:37
作者
金耀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 数据资源; 数据财产权; 数据权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关键在于建立数据资源产权,推动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数据权属问题已成为当前国内外学界面临的共同难题,理论上存在物权、知识产权、事实财产等不同确权路径,但均难以契合当下数字经济治理逻辑之转变。新型数据财产权并不是绝对权性质,而应当是有限度的,应将个人主体利益实现融入制度设计,采用风险管理的治理路径,回应数据竞争与创新不足的问题。结合上述维度,在理论上宜构建一种排他性强度适中的数据控制权,其包括控制、访问、携转、删除等权利内容,作为财产权谱系中的中间一环。我国数据立法应避免套用单一的数据财产赋权,应根据数据类型、场景构建包含数据控制权在内的数据财产权谱系,多元协同治理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转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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