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

被引:6
作者
邹艳晖
机构
[1]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机关; 健康权; 给付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行政机关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通过确保食品安全和防治传染病和慢性病,完善卫生保健方面的健康保护体系,保护公民的健康权;通过培育和管理专业医务人员、对医药品的安全管理以及振兴医疗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举措,努力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给付;通过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各项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公民积极提供给付,帮助其实现健康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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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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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艳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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