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实践展开——以串通投标罪“违反招投标法”为例的分析

被引:42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定犯; 串通投标罪;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1 ;
摘要
刑法理论自提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概念之后,并未结合(具体)法定犯的特殊性做有针对性的发展。以串通投标罪等为代表的、刑法条文未规定违反何种国家规定的法定犯,如何理解并确定其构成要件要素,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法定犯的原理,立法预设前提以及司法实践的判决,宜增加"违反招投标法"作为串通投标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从法教义学角度强化对法益的保护,并增加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定犯领域的体现度。"违反招投标法"作为串通投标罪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确立,是一个具有穿透力的话题,它意味着在其他类似立法例的法定犯中,"违反……规定"同样为其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基于刑法教义学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及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本质区别,探讨并发展以串通投标罪为代表的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对于避免法定犯日益沦为口袋罪,丰富法定犯及构成要件理论与实践,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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