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Ⅲ下的资本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被引:8
作者
巴曙松 [1 ]
金玲玲 [2 ]
朱元倩 [3 ]
机构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2]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3]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二级资本; 银行补充资本; 银行业; 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监管; 一级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 资本金; 注册资金; 监管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10.16127/j.cnki.issn1003-1812.2011.06.004
中图分类号
F832.1 [金融、银行体制];
学科分类号
020201 ;
摘要
金融危机以后,巴塞尔委员会推进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应对国际监管改革,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银监会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同步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并迅速出台包含四大监管工具的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在吸收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监管等新的监管思路基础上,又与之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在对巴塞尔Ⅲ资本监管框架改进进行简要分析后,将之与我国实施新监管标准最新方案进行对比研究,并用定量的方法探讨这一系列的指标修订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带来的影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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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资本协议.[M].巴曙松; 朱元倩; 邢毓静; 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