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界定之构想

被引: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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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文涛
机构
[1]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8.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敏感信息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但规定间存在一定冲突。公众对不同信息敏感度存在差异,通知同意规则也已引发诸多质疑,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必要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以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更好平衡。敏感信息界定方法,宜在现行定义加列举的基础上,增加信息处理的情境和目的为考量因素。具体种类方面,应结合对泄露该信息是否会导致重大伤害、给信息主体带来伤害的几率、社会大多数人对某类信息的敏感度三个因素的综合考量,立足于中国国情,回应技术的发展,将健康信息、性生活和性取向、身份证件号码、金融信息、政治意见、通讯信息、基因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和精确地理位置列为个人敏感信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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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35 / 254
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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