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当今世界形成欧盟与美国两大数据保护体系。为缓解数据跨境转移的摩擦与冲突,两大体系展开一系列谈判与协调,达成了众多可互为借鉴的协议。同时,欧盟制定的《数据保护通例》开始向全球扩张,两大体系外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欧洲模式看齐。然而,发展中经济体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且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南,数据保护全球融合的进程严重受阻,建立国际性的数据保护公约因而成为重要选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借鉴、效仿欧洲制度甚多,同时存在鲜明的本国特征,但实际运作效果并不明显,局限性较为突出,因此需要在数据全球流通背景下考虑战略性优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