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研究"形成价值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特别是"这种劳动"的"物化"表现形式(即"迂回"的"证成方式")以及由之而带来的拜物教性质的理论。生产劳动不仅"耗费"掉了,而且"凝结"在产品中了;非生产性劳动虽然被"耗费"掉了,但并没有"凝结"到产品中去。从"生产劳动一般"到"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再到"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其内涵限定越来越丰富,外延越来越狭窄。"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的内涵与外延,需要在与上述三个层次的"生产劳动"的比较分析中确定。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恰当称呼应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两者是"抽象(一般)与具体(特殊)"的关系,不能"非此即彼"地对待;两者也不是现实地"并列—并存"的关系,不可能"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供求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只限于说明:业已"凝结"的"私人劳动"能否"证成"、按什么比例"证成"为"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供求决定价值论"是错误的。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就其实质而言,是在剖析(因资本竞争而造成的)劳动的"凝结"与"社会证成"的独特性。"生产价格总量"是"价值总量"的具体化形式,"总利润"是"总剩余价值量"的转化形式,这些都是基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的必然结论,无须任何数学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