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

被引:3
作者
芮松艳 [1 ,2 ]
机构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 民初; 原告; 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 民事判决书;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1.01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1 ;
摘要
<正>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逾30年,且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原则抽象,故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互联网竞争类纠纷而言已稍显滞后。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实践确定更为具体的规则将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竞争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远远少于版权案件,相关法院尚未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意见,故现行判决中针对个案所提出的一些做法值得互联网企业重视。通过梳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与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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