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领域内动态体系的发展

被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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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尔特维尔伯格
李昊 [1 ,2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动态体系论; 要素; 动态力量; 弹性规范;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15.04.01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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