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浪漫式立法实践的批判与反思——兼析应有的立法观

被引:7
作者
黎四奇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浪漫式立法; 抽象性; 司法解释;
D O I
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08.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文政不分的中国古传统使我国立法实践表现为一种富有诗人情结的浪漫主义立法实践。这不仅直接导致了我国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不适应性,而且由这种抽象性衍生出的众多司法解释也正在事实上日益排挤并架空立法权,同时也在侵蚀着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权力配置法治框架。因而,应提倡一种注重细腻规则的实用的立法观与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解释上的克己与守法观。
引用
收藏
页码:10 / 15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论犯罪与刑罚.[M].(意)贝卡里亚(Beccaria;Cesare)著;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  
西方法哲学史纲.[M].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著;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
[4]  
利维坦.[M].[英]霍布斯(Hobbes) 著;黎思复;黎廷弼 译.商务印书馆.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