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下电子通信数据留存之限度——《欧盟2006/24号指令》无效案

被引:3
作者
周杰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通信; 数据留存; 比例原则; 隐私权; 个人数据受保护权;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18.03.014
中图分类号
D95 []; DD911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在电子通信数据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辅助工具的背景下,欧盟出台了《2006/24号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关于留存电子通信数据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一指令却遭遇侵犯基本权利的指控。在C-293/12和C-594/12号案中,爱尔兰最高法院和奥地利宪法法院分别向欧盟法院提起审查该指令效力的"先予裁决"请求。欧盟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欧盟法院的既有判例,任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符合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的要求,亦即,应将侵权行为限制在为追求立法目的之"严格必要性"限度内。欧盟法院认为,虽然《2006/24号指令》本质上是为了追求打击严重犯罪的公共利益,但是其关于数据留存的具体规定过于宽泛,已经超出了"严格必要性"的限度,据此判决该指令无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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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0 / 160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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