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则性条件说的厘清与质疑

被引:21
作者
邹兵建
机构
[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法则性条件说; 亨普尔模型; 因果关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以取代条件说为宗旨的、独立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而非某个既有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翻版或变体。合法则性条件说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条件说的困境,但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因而无法取代条件说。首先,在自然科学领域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关于能否以主流意见或学术代表人物的意见认定自然法则的问题,合法则性条件说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其次,在社会科学领域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合法则性条件说面临着难以找到普遍性法则的难题。最后,在具体因果关系层面,合法则性条件说由于采用了力学、物理学的判断标准,不仅会在逻辑上陷入自相矛盾,而且还会在不作为犯的场合不可避免地得出错误的结论。此外,合法则性条件说不具备与条件说共存兼容的前提性条件,无法成为条件说的有益补充。因此,合法则性条件说是一个失败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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