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责任类型的体系建构

被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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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珏芙蓉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责任; 类型化; 体系; 建构;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15.04.029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由于我们行政法制的不完善和行政责任概念界定的庞杂繁复等原因,导致了行政责任的"悬置",为了解决因此所产生的各种问题,行政责任必须转变"粗放经营式"的研究方法,在行政责任概念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转向行政责任的类型化研究,进而通过类型化来引导法律规则体系的构造。笔者在本文中围绕行政责任主体进行讨论,并对行政责任发生原因、行政责任关系和行政责任的内容四种要素作为基本的类型化依据,进而对行政组织体责任的研究从组织型名义主体的责任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责任两个方面来展开;进而将行政公务人员划分为两个类别,即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并以此建构起以行政组织体的责任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两大责任为纲的行政责任类型的基本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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